以法尔有欲界后报业故。俱舍云。从彼没已。必生欲界。非余处。所先修定行势力尽故。如箭射空。然唯识第七及俱舍皆言必生欲界。力尽便墮。不言必起邪见。起邪见已。生于欲界。
必墮地狱。增上慢者。诸论但说生欲界故。何必要起邪见。七中夭不者。五十三有三品。许有中夭。萨婆多说无。今大乘瑜伽云。唯北洲人无有中夭。
论。命根者。谓于众同分。先业所感住时决定。假立寿命。
述曰。第五段文有其二。此论本文。下释师解。初中有三。于众同分。显依处。此中同分。即总五蕴现持种子种类同分。依此总中本识种子有持色心令坏之力假立命根。或虽同分通五四蕴。
界趣生本唯第八识。此通现种。今依彼种假立命根。依引唯识文。又此同分非唯命根依说于言故。说是命根所持之法令彼住故。如显扬云。先业所引六处住时决定假立命根。故名同分是命所持。
不同小乘依彼而有。以下论云。令众同分常得安住。先业所感住时決定。显自体。随业分限有故。假立命根。显假立。
论。众同分者于一生中诸蕴相续。
述曰。下释师解有二。初解依文。后解自体。此初也。然举总同分。依之别立命根。不举异熟本识同分。别不离总故。义亦不遮有。前二解。应引瑜伽通一切及同分文。
论。住时决定者齐尔所时令众同分常得安住。或经百年或千年等。由业所引功能差别。
述曰。此释自体。瑜伽五十二说定不定命根等。应引如彼。余门分别。如别章。
命根中。一名体。今云。命体即根。持业释故。地持云。生理不坏。名之为命。或命之根。亦依主释。问。彼云体者三藏两解。一依本识现行二依六处。唯识释。何故下第四说是自性无记摄。
无想异熟生得无记摄。命依六处。无想异熟依本识上立故。二别摄故。后释为善。二摄所在。二报非报。瑜伽等云。先业所引住时决定故等。由此义准变易生死。非新业感。若不尔者。
应无命根。三一异者。如广论问曰。命根体为是一为多。答。应作是说。体唯是一。大乘无文。然准小乘。乃至释诸妨难斫截身支等论。此中但言依众同分。此则正趣生体唯是本识。
即众同分根本上立。然众同分实依诸法。
论。众同分者。谓如是如是有情。于种种类自体相似。假立众同分。
述曰。此第六段有二。此论本文。下释师解。初中有三。如是如是有情。显依处。唯依内处立故。不通非情。于种种类自体相似。显自体。谓随何品类自体相似。假立同分者。显假立。
又如是如是有情者。显众义非一故。于种种类者。显分义。分者分类故。自体相似者。显同义。即众多分类相似。名众同分。
论。于种种类者。于人天等种类差别。于自体相似者。于一种类性。
述曰。此释师解。种种类是总。自体相似是别。虽总有多类差别。于中一种类相似上立同分故。余勘唯识瑜伽五十二及别章。
众同分。一名体。相似名同。非一曰众同之分。即依主释。分是因义。此同小乘解。若大乘释。众是种类义。同是一义。分相似义。众之同分。是假法故。即依五蕴现行种子之上。假设建立。
二等流异熟长养皆通。通依诸法假建立故。三得舍与。死此生彼。相对可知。四内外差別。唯识等皆唯内法。乃至五十二亦唯约有情。如得非情与非情为同分无失。法同分亦尔。应释妨难。
众同分复有同分。不如唯识第一释。五差别多少。如五十二但有六种。谓界。趣。生。处所。自性。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