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述记卷第三
沙门窥基
论。问。蕴界处各有几种。
述曰。上来第一唯觉师子解论先辨三科所由。下依九门本释别解。下以九段别释九门。此即第一解颂几字举数列名门。初总问。次别答。此总问也。
论。答。蕴有五种。谓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界有十八。谓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处有十二。谓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
述曰。此答其数。问答两字释师所增。自余本论。界约因果以辨次第。根境为先能生识故。处约內外类别以显次第。内外生门义类别故。
论。问。何因蕴唯有五。
述曰。此次第二解颂何因字问答废立门。文有其三。初废立蕴。次废立界。后废立处。废立蕴中。初问。次答。此初问也。下皆准知。
论。答。为显五种我事故。谓为显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说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体事。
述曰。此上总是本论问答。为显二字贯通下四。身具者色。我依产故。受用者受。我领纳故。言说者想。我取像故。造作者行。我作行故。我体者识。能体别故。事者体义。
论。于此五中前四是我所事第五即我相事。
述曰。下文有二。初释师总解前义所因。我所有故名为我所。我自体故名即我相。
论。言身具者谓内外色蕴所摄。
述曰。下别释前义文有其三。初解色蕴次指三蕴后解识蕴。此解色蕴。内根色蕴我所依止说名为身。外境色蕴我之资什名之为具。有计识蕴为所依止。如何五根依止名身。依止有二。一者造作。二者住处。说识为我造作所依。说根为身我依住处。二依既别故不相违。或释根有积聚义故名之为身。境为色根所受用故称之为具。虽义可尔。准此身具非我所义。根能用境非我能故。境为根受非我所故。显扬又说色蕴皆是所受用故。五种色根依执门故为所受用。诸色境界所缘门故为所受用。由此如前所说为善。
论。受等诸蕴受用等义。相中当说。
述曰。此指三蕴。第四相门当广分别。
论。彼所依止我自体事者谓识蕴是身具等所依我相事义。
述曰。解识蕴文有三。初总释次征因后显意。此总释言。谓识蕴是彼所依四蕴之我相。身具及三蕴我所我之用。说识为所依识为我体相。
论。所以者何。
述曰。此征识蕴为我体因。
论。世间有情多于识蕴计执为我。于余蕴计执我所。
述曰。以诸世间多分于识计执为我。能了别故。有所知故。于余四蕴计为我所。识所依故。如舍宅等。诸计我中有二十句六十五等遍于五蕴计执为我。今宁但说识为我耶。此说多分计识为我。然二十句等或是一一蕴差别之计非全蕴计故此不说。非余蕴中都无计我。此意总说世间多计识蕴为我。色为我身具。我能受用境。我能起言说。我能造诸行。受想行三皆我之用。我是彼主。今遮彼执说蕴有五。身为识所依或体有积聚具为根之境非我之身具。受能领纳想能起说思能造法皆非我所。识能了别非我体故。甴斯蕴五不減不增。显扬第五说由此五种总摄一切流转事故不减不增。文义同此
论。问。何因界唯十八。答。由身具等能持过现六行受用性故
述曰。废立门中第二明界。此本论文。下释师解。等者等取六识能持自体故。谓此文意应作此读。谓由身具能持过现六行。其所等六行能持受用。
论。身者谓眼等六根。具者谓色等六境。
述曰。释文有二。初显能持体后释能持义。体有二种。一者身具能持六行。二者六行即能自持。此言身者识所依义非积聚义。意非形碍可积聚故。此言具者资识生义或资什义。法处亦有资产色故。
论。过现六行受用者谓六识。
述曰。此显身具所持法体及显六识能持自性。行迁流义。识念念灭作用速谢。例识于余又多间断。独立行名。又有行相行境分别。身具不尔。此文意显身具能持之所持法则是过去现在六行。由彼能持令受用故。及显六识体能持用。或自证分持见分等。或能自持体受用境故。下第三卷显扬第五皆说一切一分是未来义。云何此界不说未来。十八界性实通未来。体用未生能持义隐。又未来识无持用义。此略不说。过去现在体用已生能持义显。又识用起可说能持。故论偏说。然说未来亦有界者各持自体故。不说持用。亦不相违。
论。能持者谓六根六境能持六识所依所缘故。
述曰。下释持用。此释根境能持六识。身为所依。具为所缘。是持义故。
论。过现六识能持受用者不舍自相故。
述曰。此说六识非唯所持自亦能持。不舍自相能起用故。即显本论六行之上说能持言。非唯身具能持六识。六识自体亦即能持。一能持言通上下故。及显本论身具之下说有等言。非唯能等身具能持过现六行。亦显所等六识自体即能持故。当世相持非异世也。此依因持故说为持。非不自持。不尔。识无能持非界义。或依能持非性持义。亦不相违。今以此理释界废立。义应契会本释两宗。
论。当知十八以能持义故说名界。